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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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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1 15:01:59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本室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现结合本室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目标任务。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及落实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等。

  2、思想建设。包括:党组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室党支部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重要党建主题活动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3
、组织建设。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工作职责;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建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干部选拔(推荐)、管理、使用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情况等。

  4、作风建设。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5
、制度建设。包括:单位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党支部工作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6
、工作动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室党组会和室党支部支委会重要决定情况;群众信访举报的重要问题处理落实情况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凡是涉及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主要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和有关会议(党组会议、室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印发文件、不定期通报、简报、文字告示及本室网站优势和《金昌发展研究》内刊等载体向群众公开相关内容的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将长期的、程序的公开内容与动态的、阶段性的公开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等方式。
   
第六条  党务政务事项的公开时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干部选拔(推荐)、使用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情况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按内容分别报经党组书记或支部书记审定批准。重要事项还应经党组成员共同审定。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  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党组书记或党支部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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