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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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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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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19 16:20:54   阅读次数:

2007年主要工作

200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及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92件,审(执)结588件,结案率99.32%。其中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556件,审结556件,结案率100%;受理执行案件36件,执结32件,执结标的2228万元,执结率88.89%

县、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797件,审(执)结5596件,结案率96.5%。其中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4250件,审结4146件,结案率97.6%;受理执行案件1547件,执结1450件,执结标的2468万元,执结率93.7%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5件,审结15件,判处罪犯2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死缓)8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人。受理贪污案件1件,审结1件,判处罪犯3人。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严打”方针,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故意重伤害、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促进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认真执行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18件,裁定减刑214人,假释4人。

县、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89件,审结283件,结案率97.9%,判处罪犯467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处或单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罪犯占67.2%。审结故意重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91件,判处罪犯152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19人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8人,重刑率占48.7%。审结贪污、挪用公款和玩忽职守等案件11件,判处罪犯15人。

二、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34件,审结34件,诉讼标的3395万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各1件,全部审结。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依法调节各类民商事关系。正确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涉农、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破产、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和保障社会安定和谐。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多种处理社会矛盾和解决纠纷争端的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7件,调结率20.6%;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34件,调结率18.4%,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县、区人民法院全年审结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等各类民商事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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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好鹏   文章作者:孙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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