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推进城市化进程 (一)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化都市区地域结构,加快发展县域、区域中心城镇,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进一步提高市域城市化水平,完善城市(镇)功能。 (二)促进经济要素的合理配置。中心城区要加快推进东郊工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附加价值高、就业容量大的制造业和都市型工业,逐步淘汰和转移污染重、占地多的工业。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重点发展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强化“三中心、两枢纽”功能。县域中心城市和小城镇应发展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为中心城区配套的工业,积极吸纳中心城区转移出来的加工业,逐步形成错位发展、各具特色的“块状经济”。 (三)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县域中心城市和小城镇要加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配套设施应按规划要求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城镇工作。加快城镇信息化步伐,为加速城镇化进程提供物质条件。 (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我市农民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 (五)适时稳妥调整行政区划。积极推进撤县(市)设区工作。合并距离太近、规模太小的小城镇。 八、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府发[2001]54号)及配套文件。积极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继续整合政府各类投资性、经营性主体,采取各种办法筹集资本金,根据需要组建多个城市建设类投资公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可组建产业发展公司。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推行项目业主代理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业主。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无标的招标或单位合同招标。继续完成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培育规范化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二)建立统一规范、良性循环的城市建设资金保障体系。集中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出让收入、特许经营权出让拍卖收入、城市各种罚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收入或没收非法财产拍卖的款项等,建立强有力的以经营城市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性财政资金。按照取之于城、用之于城的原则,分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用于城市建设。坚持“集中投入、有限使用”原则,逐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投资比例,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确定投资计划,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严格控制盲目借贷,避免财政风险。全面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实行部门预算制。建立有效的经营城市的成本控制机制和有关责任追究机制。 (三)拓宽经营城市融资渠道。继续用好银行信贷资金,积极探索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个人委托贷款、信托计划等新的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城市各类设施项目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争取发行城市市政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还贷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银行参与经营城市。积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九、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一)加强城市管理。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两级管理,三级执法”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加大城市综合执法力度。按照塑造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