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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标准做好城市规划。在国务院批准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做好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工作,健全城市规划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系统化水平。2003年编制完成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步伐。地处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县)不再编制、修编区(县)县城总体规划,改由编制分区规划代替,纳入我市都市区统筹考虑。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超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2003年底实现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覆盖,大力提高县域中心城市和小城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 重视交通、市政工程、生态绿化、产业布局、市场体系、社会文化设施等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各类专业规划要服从城市规划统一要求。2003年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市域物流体系规划、市域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城市中央商务区(CBD)规划和中心城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深化、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规划要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系统性,城市配套设施、地下管线管网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发挥科学规划对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的基础作用。 加大城市规划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和经营城市的需要。 (三)改革和完善规划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逐步将我市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权集中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要探索规划编制、管理和监督“三分离”的新体制。设立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逐步实现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分开。优化完善市、县(市)两级规划委员会组成结构,逐步提高规划委员会中专家学者等非公务员的人数比例,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对规划决策的咨询、审议作用,逐步形成专家编制规划、公众参与规划、政府管理规划的机制。 (四)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式。优化现行规划方案指标体系,形成强制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相结合的规划方案指标内容,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政府性规划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进一步简化、规范规划实施管理程序,加快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精心制定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中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现先规划后出让。 (五)加强规划研究和监督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研究,重视城市重点区位、重点项目规划包装策划工作。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宣传工作,强化规划在经营城市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约机制。有计划地将已批准的规划向社会公布,提高规划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城市规划行政检查工作,县(市)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就规划实施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严格规划调整程序,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听证,规划调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三、强化土地经营管理 (一)加强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农民,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实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市对区、县(市)对乡(镇)的垂直管理体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的事业单位、各类园区不得行使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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