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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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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3-6 10:52:58   阅读次数:


  (七)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和住宅装修管理。市建委负责拟订拆迁法规政策草案,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统计和拆迁补偿方案备案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全市拆迁评估机构及其拆迁评估行为。完善各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发放辖区内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和拆迁通告,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审核有权属纠纷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举行拆迁听证,进行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管理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副本备案和拆迁档案等。
  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八)违法建筑查处。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及拆除后的清运、硬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市国土、规划等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配合,所需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承担(自2007年1月1日始,新发生违法建筑的清理费用由所在区负责)。对违法建筑,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及暂住人口证等相关证件(照),自来水、电业部门不予供水、供电。
  (九)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道路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场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建管部门提出道路停车场设置意见,经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经营和日常管理。
  (十一)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管理。各区负责辖区内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所在区的定点意见书与市交委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未经区定点或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管理机制市场化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打破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凡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全部推向市场。
  (一)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确定运作主体,推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通过招投标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处理、供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公园以及公共交通建设、经营与服务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有限资源配置的行业,促进城市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健全城市管理综合作业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建设,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城市管理维护作业,由各区将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等捆绑组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作业主体。存量部分由各区负责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四、管理目标长效化
  积极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各区要充分发挥驻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各项城市管理活动。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要认真开展门前三包、院内达标活动,积极参与辖区组织的各项城市管理活动。
  市城管办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政、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奖惩标准,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奖励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在市城市维护费中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与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精神文明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已经获得的,要予以通报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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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好鹏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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