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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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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3-6 10:52:58   阅读次数: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依法治市、规划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手段法制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市场化、管理目标长效化的城市管理机制。
  一、管理手段法制化
  完善城市管理法规规章,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形成主体明确、程序严谨、执法文明、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格局。
  理顺城市管理体系。市建委加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牌子,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具体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统一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理顺城市管理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关系,建立覆盖全市的城市管理执法网络体系。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市城管执法局的统一部署,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制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市城管执法局应通知许可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协作机制。成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机制,隶属市公安局,同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暴力抗法以及其他危害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区设立相应机构。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和装备配置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城管执法队伍的办公及人员经费由各区负担。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设立相应机构,经费由各市负担。
  二、管理方式属地化
  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按照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新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全社会管理、全过程监督、全行业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强化宏观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制订城市管理总体目标、年度重点目标及管理规范与作业标准,加强对七区的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奖励和对五市的业务指导。城市维护事权下放后,市建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财权随事权走的原则,测算、核拨各区应增加的城市维护费。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的城市管理职责,充分调动街道和社区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区河道、房产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城市亮化、户外广告、住宅和网点装饰装修等方面的主要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
  1、取消市管、区管道路的划分。各区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快速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高架桥的养护管理。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其调流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占用、挖掘跨区道路的,须经市政公用局和市公安局许可;全市重大活动及旅游季节期间占用、挖掘主要道路的,须征求城管办及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占路费、掘路费由所在区征收,专项用于辖区内市政道路的恢复和养护。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要定期审查收支情况。改变道路使用用途和长期占用道路的,由所在区提出意见,经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建道路经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区验收合格后,交由区管理,并核定相应维护费数额。
  2、各区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经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各区负责组织招标、日常管理。招标收入由各区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日常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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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好鹏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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