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综合管理为目的,进一步明晰执法内容,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建设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实现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来源 (一)烟台市城市管理局挂烟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同时,在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烟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相关部门的相关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到执法大队。执法支队隶属市执法局,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港站广场、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的执法工作。 福山区、牟平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区政府(管委)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以区政府(管委)领导为主。在综合执法工作中,市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三区执法大队拥有统一指挥权。 (二)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执法局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力度,由市公安局一名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市执法局副局长,以组织公安干警支持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综合执法工作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制止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把社会治安管理与城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三)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等具体事宜,由市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城管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执法局的主要执法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建设不需要基础施工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户外广告等设施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以及其他物体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向生活垃圾容器内乱倒建筑垃圾、液体废弃物、冰雪和有毒、有害物品的; 5、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的清扫保洁义务和清扫积雪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及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