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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10-31 17:01:0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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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转企改制的范围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其他需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 三、转企改制的形式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因地制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所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企改制形式。 1.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依法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2.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在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3.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且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四、转企改制的程序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编办审批。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转企改制工作中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改革方案; 3.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并报省编办审批; 4.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5.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6.办理职工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转换手续; 7.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配套政策 1.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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